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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6月5日 星期五

羅胖講宋朝法治體制



對照起這幾天因為某位女童被虐殺後社會興起的殺戮之氣,這輯羅輯思維講了幾件事很有意思。

過去對宋朝沒甚麼感覺,總覺得從陳橋兵變黃袍加身之後就沒甚麼會記在腦袋的東西,其實不然,宋朝有段歷史是中國難得的安定和盛世,君權和臣權相當穩固的時候。這依據的是甚麼呢? 是祖宗之法和臣子的努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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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州北宋五相:晏殊、吕夷简、范仲淹、富弼、韩琦。
這裡面提到一段范仲淹的故事,原文是這樣的:
"仁宗時,群盜犯高郵,知高郵軍晁仲約無力禦敵,便要求城中富民出金帛,具牛酒,出城相款待,請盜賊們高抬貴手,去他處搶劫去。之後此事曝光,對這位無能的晁仲約,富弼要殺之以為後人之戒,而范仲淹則表示反對。事後還對富弼說,『輕導人主以誅戮臣下,他日手滑,雖吾輩亦未敢自保。』富弼則始終不以為然。"

這裡面這句『輕導人主以誅戮臣下,他日手滑,雖吾輩亦未敢自保。』其實聚集了非常多的智慧,不輕易破壞舊法,使君權適當的被約束,人權為重,這其實是非常重要的

另外,他也提到了當時的法律的"聚錄"。
甚麼是聚錄呢?以宋代的慣例,對死罪犯,必須是“聚錄”,即多名法官一起錄問
這有甚麼了不起?

查了一下典故:
"宋朝的司法體系,從中央到地方,都設置了推司、法司兩套平行的系統。 我們前面說了,中央的大理寺分設“左斷刑”與“右治獄”兩個法院,為貫徹“鞫讞分司”的司法原則,“左斷刑”又切分為斷司(推司)與議司(法司);“右治獄”也分為左右推(推司)與檢法案(法司)。
在地方,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、左右軍巡使、左右軍巡判官、錄事參軍、司理參軍都屬於推司係統,司法參軍則屬讞司係統。 有些小州沒有分司理參軍與司法參軍,但對任何一起刑案的審判,同樣必須執行“鞫讞分司”的原則,推勘官與檢法官由不同的法官擔任。 宋代縣一級的司法人員配置不是那麼完備,但還是設了推吏協助鞫獄、編錄司協助檢法。

在一起刑案的審判過程中,推勘官唯一的責任就是將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審訊清楚。 按照宋朝的立法,“諸鞫獄者,皆須依所告狀鞫之。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,以故入人罪論”。 意思是說,推勘官鞫問的罪情,必須限制在起訴書所列舉的控罪範圍內,起訴書沒有控罪的,法官不得自行問罪,否則,法官以“故入人罪”論處。 這叫做“據狀鞫獄”。 確立“據狀鞫獄”的司法原則,自然是為了限制推勘官的權力,防止法官羅織罪名、陷害無辜。 惟盜賊殺人重案不受“據狀鞫獄”的限制,允許窮究。

推勘官審清了案情,有證人證言、物證與法官檢驗報告支撐,能夠排除合理懷疑,被告人服押,那麼他的工作便結束了。 至於被告人觸犯了哪些法條,當判什麼刑罰,則是另一個法官——檢法官的工作。

檢法官的責任是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,將一切適用的法律條文檢出來。 從司法專業化的角度來說,宋代立法頻繁,法律條文浩如煙海,一般的士大夫不可能“遍觀而詳覽”法條,只有設置專業的檢法官,才可能準確地援法定罪。

從權力製衡的角度來看,獨立的檢法官設置也可以防止推勘官濫用權力,因為檢法官如果發現卷宗有疑點,可以提出駁正。 如果檢法官能夠駁正錯案,他將獲得獎賞;反過來,如果案情有疑,而檢法官未能駁正,則將與推勘官一起受到處分。 宋人相信,“鞫讞分司”可以形成權力製衡,防範權力濫用,“獄司推鞫,法司檢斷,各有司存,所以防奸也”。

在司法實踐中,獨立的檢法官設置,確實為維繫司法公正增加了一道防線。 宋真宗年間,萊州捕獲兩個盜賊,州太守用法嚴酷,指使人故意高估了盜賊所盜贓物的價值,以圖置其於死罪。 萊州司法參軍西門允在檢法時,發現贓物估價過高,提出駁正,要求按盜賊盜搶之時的物價重新估值,“公(即西門允)閱卷,請估依犯時,持議甚堅”,終使二犯免被判處死刑。“鞫讞分司”的司法程序,宋亡之後即被遺棄。

錄問

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,凡徒刑以上的刑案,在庭審結束之後,都必須啟動“錄問”的程序,即由一位未參加庭審、依法不必迴避的法官核查案狀,再提審被告人,讀示罪狀,核對供詞,詢問被告人所供是否屬實,“令實則書實,虛則陳冤”。 必要時,還可以提審證人。 被告人如果自認為無冤無濫,即簽寫“屬實”,轉入檢法定刑程序;如果想喊冤,則可以翻供。 一旦被告人翻供,案子即自動進入申訴程序:移交給本州的另一個法院,重新開庭審訊。

錄問,用意在防範冤案、錯案,因為在庭審中,推勘官完全可能會鍛煉成獄,被告人屈打成招。 所以宋人堅持在庭審之後、檢法之前插入了一道“錄問”的程序。 刑案未經錄問,便不可以判決;即使作出了判決,也不能生效;如果生效,即以司法官枉法論處。 宋哲宗年間,開封府右軍巡院審理一起涉及侮辱宋神宗的案子,案子審結後上奏哲宗,哲宗“詔特處死”。 因為結案時未經錄問程序,所以有大臣提出抗議:“不惟中有疑惑,兼恐異時挾情鞫獄,以逃省寺譏察,非欽卹用刑之意。請今後獄具,並須依條差官審錄。”最後,哲宗只好下詔,重申錄問的程序不可省略,今後司法機關如審判不走錄問程序,以違制論。

以宋代的慣例,對犯下死罪的重案犯,還必須是“聚錄”,即多名法官一起錄問,以防作弊。 有些重案實在是事關重大,在聚錄一次之後,往往還要從鄰州選官,再錄問一次,如真宗朝的一條“刑事訴訟法”規定:“諸州大辟罪及五人以上,獄具,請鄰州通判、幕職官一人再錄問訖。”

在錄問時,若發現案情存在疑點,被告人可能含冤,錄問官有責任駁正,否則要負連帶責任:“諸置司鞫獄不當,案有當駁之情,而錄問官司不能駁正,致罪有出入者,減推司罪一等。”即出現錯案之後,錄問官按比推勘官罪減一等的原則問責。 如果錄問官能夠及時駁正錯案,則可獲得獎勵:“錄問官如能駁正死罪一人者,命官減磨勘兩年(免兩年考核),吏人轉一資(升職);二人者,命官轉一官(升官),吏人轉二資;……如駁正徒流罪者,七人比死罪一人給賞。”古人相信人命關天,因而駁正死刑判決,獲得的獎賞最厚。

不論古今中外,在刑事審判中,多設一道把關的程序,嫌疑人便減少幾分受冤屈的危險。 我們無法統計宋代到底有多少刑案被告人因為錄問程序而免於冤死,但我們可以舉出一個例子來說明錄問的意義:北宋前期曾於京師設“糾察在京刑獄司”,作為專門監察司法的機構,李宥擔任糾察官時,有一次錄問開封府審訊的一個死刑犯,發現“囚有疑罪,法不當死”,卻被開封府尹往死裡整。 李宥即給予駁正,並對開封府尹提出彈劾,迫使府尹被坐罪免職。

同“鞫讞分司”制度一樣,錄問的司法程序,在宋亡後也被遺棄了。"
一個推崇鬼神辦案的電視節目,這一定有甚麼誤會(取自)
所以是不是真如包青天一般,推出去就殺了?不是的,是"在錄問時,若發現案情存在疑點,被告人可能含冤,錄問官有責任駁正,否則要負連帶責任"。

至於為臣的智慧,該如何適當的當個佐臣,不搶皇帝的鋒頭,又能適當的達成你想建議的事項,這其實是很有智慧的事,不管是古代,或是現代公司結構中當部屬,適當的拿捏時機、平時的自我修為和對於法條的適時堅持,都考驗著智慧。